-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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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2 17:12
一、制订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基本公共养老设施,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出台《新余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1.《江西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赣民发〔2016〕23号)
2.《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推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余府办发〔2018〕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老年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养老设施。
(二)哪些新建住宅小区需要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答:新余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的开发项目,均需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出让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无偿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出哪些要求?
答: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规范和专项规划要求。新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项目应分别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半径应小于500米。
(四)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权属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市国资委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建成后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五)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后续如何管理使用?
答: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注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养老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采取连锁运营的方式,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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