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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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3 17:55
一、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居民家庭收入、支出、消费结构日益复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难度不断加大。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认定工作,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中的重要作用,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发〔2020〕3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需要进行经济状况评估的居民家庭。
(二)评估对象。《办法》明确评估对象是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界定了不属于共同生活的五类人员,并规定需要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的,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当配合开展评估。
(三)评估内容和方法。《办法》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类;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十一类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家庭支出主要包括日常消费、刚性支出和高消费三类。《办法》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的具体内容及评估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引入了高消费概念,用于判断评估对象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情形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评估程序和结果。《办法》遵循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因地制宜、精准高效原则,将评估程序分为实地调查、信息化核对、综合评估三个环节,根据社会救助家庭具体经济状况,将评估结果分为三级,家庭经济条件越好等级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