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新余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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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4-30 10:09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着力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照护服务难题,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的。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坚持统筹兼顾,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补助对象、额度及标准。一是明确了补助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被评估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并明确享受了长护险有关政策及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的老年人不可重复享受补贴政策,同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二是明确了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三是明确了补助标准为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工作流程。共分6个流程,依次为对象摸底、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补助、补助审批、停止或调整补助。一是明确入住养老机构7天内,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后续申请流程。二是明确确需跨区域实施集中照护服务的,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跨区域集中照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入住跨区域所在地民政部门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三是明确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及定点机构绩效补助均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发放。四是明确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加强机构管理。一是建立服务机构目录,明确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服务机构目录,并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二是加强绩效考核,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金总额的30%。三是加强服务安全监管,强调各地要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明确省、市、县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强调要加强制度衔接和资金监管,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确保资金高效规范使用。明确要加强政策宣传,厘清政府、社会和家庭、个人责任,引导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并明确《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赣民规字〔2023〕11号)同时废止。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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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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